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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发布日期:202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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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南劳人仲委〔2020〕2号
VR彩票 (自贸区南沙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各兼职仲裁员:
现结合实际工作情况,修订《VR彩票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VR彩票 劳动人事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
争议仲裁委员会 南沙新区片区劳动人事
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0年11月23日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兼职仲裁员管理,提升案件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兼职仲裁员是指VR彩票 (自贸区南沙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聘任的非专职从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仲裁员(含港澳籍仲裁员)。
第三条 VR彩票 (自贸区南沙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依据本办法,具体负责兼职仲裁员聘任、管理、考核、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 区仲裁院依照本办法对兼职仲裁员形成的各项决定,书面报区仲裁委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聘 任
第五条 区仲裁委聘任兼职仲裁员时,应当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人员中选聘。
第六条 兼职仲裁员通过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的仲裁员考试后,由个人报名或单位推荐,经区仲裁院报区仲裁委同意后聘任,聘任结果向社会公示。
港澳籍兼职仲裁员聘任程序,依照《VR彩票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聘任港澳籍仲裁员试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兼职仲裁员实行聘任制,颁发聘书,聘期一般为两年,符合条件的,可连聘连任。
第八条 兼职仲裁员被区仲裁委聘任之日起,享有以下权利:
(一)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二)处理争议案件不受干涉;
(三)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保护;
(四)参加聘前培训和在职培训;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兼职仲裁员被区仲裁委聘任之日起,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法处理争议案件;
(二)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严格执行廉政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四)自觉接受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区仲裁委聘任的兼职仲裁员,原则上只能被一到两个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聘任,担任两个仲裁委聘任仲裁员的,需书面申请经区仲裁院同意后,报请区仲裁委批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兼职仲裁员聘期终止:
(一)聘期届满,区仲裁委决定不再续聘的;
(二)聘期内,兼职仲裁员提出解聘并经区仲裁委同意的;
(三)聘期内,兼职仲裁员存在本办法第三十条情形的,区仲裁院报请区仲裁委解聘的;
(四)因身体健康、工作调动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兼职仲裁员职责的;
(五)因被依法追究治安责任、刑事责任、受到行政或党纪处分的;
(六)年度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的;
(七)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兼职仲裁员的情形。
区仲裁院对被解聘、辞职以及其他原因不再聘任的仲裁员,应当及时收回仲裁员证和仲裁徽章,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兼职仲裁员因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款情形需终止聘期、其承办案件尚未审结的。原则上聘期顺延至该案件审结之日。
第十三条 兼职仲裁员存在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四)、(五)款情形的,不再办理其承办的案件,依法告知双方当事人变更仲裁员。
第三章 培 训
第十四条兼职仲裁员培训分为四个阶段:候选培训、聘前培训、实操培训、任期培训。参加培训情况列入仲裁员考核范畴,作为续聘、解聘依据。
第十五条 候选培训由区仲裁院组织,包括:自学法律法规、旁听仲裁庭审、见习书记员、法律法规测试。参加旁听及见习书记员不少于3次,经区仲裁院组织测试合格后且符合报名条件的,参加省人社部门组织的仲裁员聘前培训和考试。
第十六条 聘前培训和考试由省人社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组织开展,一般每年组织一次,考试通过发放人社部仲裁员证。
第十七条 实操培训由区仲裁院组织,先后担任合议庭非首席仲裁员、合议庭首席仲裁员、独任仲裁员,条件成熟后安排独任审理案件。
第十八条 任期培训由省、市、区仲裁机构组织,包括每年注册培训及不定期开展的集中培训。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九条 兼职仲裁员办案数量,由区仲裁院根据年度总案量安排,具体数量以当年度通知为准。排案工作由立案调解送达庭负责,管理及培训工作由劳动人事仲裁庭(自贸区仲裁庭)负责,监督工作由办公室(监督庭)负责。
第二十条 港澳籍兼职仲裁员参与审理涉港澳企业或涉港澳籍劳动者的劳动争议案件,区仲裁院可视情采用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通知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一条 区仲裁院可通过邮寄或网络传输加密方式发送仲裁案件材料,兼职仲裁员应妥善保管,不得泄露或外传。兼职仲裁员可通过面谈、邮件或其他通讯方式主动与指导仲裁员进行庭前沟通、庭审反馈及庭后合议。
第二十二条 兼职仲裁员原则上应在案件达到法定审限七日前,向区仲裁院呈批裁决书。确因案情复杂,不能在法定审限内办结案件的,兼职仲裁员应在案件达到法定审限三日前,依法提出延长审理期限申请。
第二十三条 兼职仲裁员需对案件进行庭外调查,由区仲裁院安排一名工作人员陪同。
第二十四条兼职仲裁员办案补助按有关规定发放,发放的办案补助经费已包含由兼职仲裁员自行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费用及应依法缴纳的税费等。
第二十五条 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兼职仲裁员任职期间承担有关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
第二十六条 按照“以案定补”的方式,给予兼职仲裁员办案补助,具体发放标准等按照有关补助文件执行。
第五章 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区仲裁院每年制定兼职仲裁员工作考核标准,考核内容包括办案质效、办案水平、日常管理、规则纪律等。
第二十八条 兼职仲裁员在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度聘期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
(一)办案数量未达到当年度要求的;
(二)无正当理由,庭审迟到或未到庭参加庭审1次的;或不接受排庭达到2次的;
(三)超出审限结案案件1件及以上;
(四)同一案件裁决文书,经区仲裁院提出3次以上修改意见,仍未达到撰写要求的;
(五)未经区仲裁委(院)批准,以区仲裁委(院)或区仲裁委聘任的仲裁员身份参加活动或发表意见的;
(六)有本办法第三十条行为的;
(七)其他由区仲裁委认定不合格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区仲裁院原则上在次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聘任的兼职仲裁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考核结果可向仲裁员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通报。
第三十条 兼职仲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徇私枉法,偏袒一方当事人;
(二)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四)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五)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六)故意拖延办案、玩忽职守;
(七)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擅自透露案件处理情况;
(八)在受聘期间担任VR彩票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代理
人;
(九)其他违法违纪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为内部管理制度,不作为案件当事人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仲裁院负责解释,原兼职仲裁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上级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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